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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刑更1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魏扣林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魏扣林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1820号罪犯魏扣林,男,1968年6月26日生,,汉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小学文化,原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2作出(2014)泰海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魏扣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赃款人民币二十万元继续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4年3月1日起至2018年10月3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29日交付宜兴监狱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2016)苏02刑更101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2月28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7年8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7年8月7日至2017年8月11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魏扣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魏扣林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检察机关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魏扣林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魏扣林,在减刑后继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魏扣林,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1411.2分。为此,2016年9月,2017年3月获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罪犯魏扣林被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和退赃人民币二十万元均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及监内消费情况一览表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魏扣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罪犯未能履行财产性判项,故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魏扣林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9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羊 羚审判员 施美华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汤燕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