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10财保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兰如冰、侯立周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兰如冰,侯立周,侯森,赵润林,王志德,杨良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0财保344号申请人:兰如冰,男,1972年11月7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东区。被申请人:侯立周,男,1970年2月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沙河市。被申请人:侯森,男,1965年4月1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铜冶镇南杜村碧水蓝湾8-5-202.被申请人:赵润林,女,1977年1月1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申请人:王志德,男,1951年2月1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申请人:杨良辉,男,1983年7月7日生,汉族,住邢台市巨鹿县。申请人兰如冰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侯立周、侯森、赵润林、王志德、杨良辉名下的银行存款1953808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保全价值195万元)申请人以保险公司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侯立周、侯森、赵润林、王志德、杨良辉名下的银行存款1953808元,期限为1年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赵海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于 限 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