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7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山市惠尔工业器材有限公司与中山市鑫光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上海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惠尔工业器材有限公司,中山市鑫光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上海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7968号原告:中山市惠尔工业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东镇大道17号联兴楼之一、二卡。法定代表人:周小全,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方玉,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鑫光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火炬路8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325204343D。法定代表人:付明涛。被告:上海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胜辛北路3555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5648416495。法定代表人:陈俊。原告中山市惠尔工业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鑫光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上海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惠尔工业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54元,减半收取为767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共1267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谭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甘小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