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刑更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毛志岗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毛志岗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更337号罪犯毛志岗,男,48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5日作出(2009)常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毛志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9月8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苏刑三终字第0097号刑事判决,改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7月31日经本院以(2012)苏中刑执字第169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2014年1月24日经本院以(2014)苏中刑执字第012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2015年9月15日经本院以(2015)苏中刑执字第00971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刑期至2020年6月21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7年7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毛志岗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5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毛志岗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毛志岗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系累犯,且没有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应当适当缩减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毛志岗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0月22日起至2019年11月21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一鸣审判员  张 蓓审判员  张珍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丽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