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2民督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吉林锦东置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刘丽君申请支付令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林锦东置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某某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民督266号申请人:吉林锦东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维昌街2号锦东花园小区17号楼1单元耳房。被申请人:刘某某,女,1951年2月5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申请人吉林锦东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某某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申请人因双方和解向本院申请撤回支付令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支付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申请费50元,由申请人吉林锦东置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历建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吕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