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2民初3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莘县董杜庄镇前梁丕营村民委员会与马春法、孙秀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莘县董杜庄镇前梁丕营村民委员会,马春法,孙秀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3568号原告莘县董杜庄镇前梁丕营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梁现文,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马春法,男,196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被告孙秀霞,女,196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莘县董杜庄镇前梁丕营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马春法、孙秀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莘县董杜庄镇前梁丕营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善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甜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