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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民初6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重庆海硕机械有限公司与吴边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海硕机械有限公司,吴边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6民初6163号原告:重庆海硕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90740125T。法定代表人:郭朝榀,职务经理。管理人:重庆谛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31号重庆世界贸易中心2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09324758N。法定代表人:刘先利,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兵(重庆谛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男,199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桂瑛(重庆谛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女,199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被告:吴边,男,1965年5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重庆海硕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边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重庆海硕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车牌号为渝BNEX**的车辆,如不能返还,则赔偿原告657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所有的车牌号为渝BNEX**的车辆一直被被告占有使用,被告与原告法定代表人郭朝榀于2016年底擅自将车辆过户转移,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被告吴边辩称,车牌号为渝BNEX**车辆的首付款和按揭款均由被告支付,因原告公司需要发票,被告购买车辆时才以原告的名义购买,被告吴边是车辆的实际所有人,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受理了重庆海硕机械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于2016年7月15日指定重庆谛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重庆海硕机械有限公司的管理人。2014年5月14日,被告吴边在重庆车天车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车牌号为渝BNEX**的兰德酷路泽越野车一辆,车辆系向平安银行贷款购买,购买金额为657000元,首付款为366351元,贷款金额不详,该车辆在公安机关的登记所有人为重庆海硕机械有限公司。2016年9月20日,重庆车天车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重庆海硕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出具证明,载明“重庆海硕公司所有车辆兰德酷路泽越野车,车牌号为:渝BNEX**于2014年5月24日在我司购买,按揭首付车款为:366351元为吴边私人支付”。2014年7月至2016年8月,被告吴边以重庆海硕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朝榀的名义偿还了车辆贷款370955.85元。车牌号为渝BNEX**的兰德酷路泽越野车一直为被告吴边所占有使用。2016年9月,被告将车辆出售给案外第三人,出售的金额以及偿还的银行剩余的贷款金额均不详,被告吴边法庭陈述称偿还银行剩余的贷款后尚剩余27万元左右。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车牌号为渝BNEX**的兰德酷路泽越野车所有权的归属问题。首先,被告吴边提交了重庆车天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银行的交易明细等证据证明该车辆的首付款和按揭贷款均由被告吴边支付,且原、被告对车辆的首付款的贷款均系由被告偿还这一事实并无争议。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重庆车天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直接向被告吴边交付的车辆,该车辆一直实际为被告吴边占有使用。最后,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的登记。在被告提出相反的证据证明其对车辆享有所有权的情况下,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登记。综上,被告吴边是车牌号为渝BNEX**的兰德酷路泽越野车的实际出资人和控制人,对该车辆享有所有权,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车辆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重庆海硕机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390元,减半收取5185元,由原告重庆海硕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程晓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