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0民初6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XX鹏与重庆国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鹏,重庆国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6791号原告:XX鹏,男,199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敏,女196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重庆国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万东北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056486265X。法定代表人:陈祖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阳长荣,重庆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莹,重庆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XX鹏与被告重庆国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XX鹏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XX鹏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XX鹏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