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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执3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叶凯,芜湖市明涛混凝土有限公司,芜湖超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3105号申请执行人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沙阳路。法定代表人徐和谊,董事长。被执行人叶凯。被执行人芜湖市明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湾里街道金湾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叶春年。被执行人芜湖超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九华北路32号。法定代表人周世兵。申请执行人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叶凯、芜湖市明涛混凝土有限公司、芜湖超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昌民(商)初字第2888号法律文书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此案后,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14执310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闻昕审判员  李洪生审判员  王 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焕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