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5民初1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肖硕明与张兴勇、刘玲、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硕明,张兴勇,刘玲,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5民初1174号原告:肖硕明,男,195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被告:张兴勇,男,1974年6月8日出生,汉族,法律工作者,住洞口县。被告:刘玲,女,197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乐荣,男,洞口县凌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庐山路333号福泰国际1幢901-910号。负责人:戴李凯,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慧,女,该支公司运营部经理。原告肖硕明诉被告张兴勇、刘玲、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2017年8月31日,原告肖硕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肖硕明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85元,减半收取计292.5元,由原告肖硕明负担。审判员 周玉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肖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