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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刑终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高洪宽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洪宽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刑终493号原公诉机关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洪宽,男,1971年11月2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沈阳市大东区堂子街。曾于2010年10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大东区看守所。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审理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洪宽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7月25日作出(2017)辽0104刑初3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洪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原审被告人高洪宽不服原判,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洪宽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高洪宽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洪宽撤回上诉。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4刑初32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沈莹审判员  李陶审判员  彭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付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