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6民初5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天津朝批商贸有限公司与廖文胜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朝批商贸有限公司,廖文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6民初5815号原告:天津朝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法定代表人:东海霞,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汭,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文胜,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天津朝批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廖文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天津朝批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朝批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朝批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天津朝批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