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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执150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刘宽、上海联恒电梯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宽,上海联恒电梯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150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宽,男,199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上海联恒电梯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宝丰路湖北商务大楼1202室。负责人:凌建平,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硚劳人仲裁字【2017】第175号仲裁裁决书,于2017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上海联恒电梯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3日内履行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上海联恒电梯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银行存款229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熊向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 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