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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326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倾批盗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道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孚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倾批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道孚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3326刑初16号公诉机关道孚县人民检察院。翻译人员彬巴,道孚县人民检察院干警。被告人倾批,男,1997年10月1日出生,藏族,文盲。因涉嫌盗伐林木,经道孚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3月23日被道孚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伐林木罪,经道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4月28日被道孚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道孚县看守所。道孚县人民检察院以道检刑诉[2017]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倾批犯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道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高、汪荻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倾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道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倾批因家里修建房屋需要木材,持其母亲苟某某某于2016年6月办理的麻孜乡特尔瓦村集体林采伐许可证,于2016年7、8月份左右和由父亲高某某请来帮工的单某某某一道去道孚县林业局麻孜国有林场261作业区8林班19小班内使用一台油锯和一把斧头盗伐活立木共计三十七株,断桐后做成了四十七件原木。2017年3月23日中午14时许,被告人倾批在野人沟国有林区被道孚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抓获。经鉴定、检尺被盗伐的三十七株鳞皮冷杉活立木蓄积为30.932立方米。被告人倾批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伐林木罪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7、8月份左右,被告人倾批因家里修建房屋需要木材,持其母亲苟某某某于2016年6月办理的麻孜乡特尔瓦村集体林采伐许可证,与其父亲高某某请来帮工的单某某某一同到道孚县林业局麻孜国有林场261作业区8林班19小班内使用一台油锯、一把斧头和一把压脚子盗伐活立木共计三十七株,断桐后做成了四十七件原木。经检尺被盗伐的三十七株鳞皮冷杉活立木蓄积为30.932立方米。2017年3月23日下午14时,被告人倾批在运送原木时被例行巡查的道孚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挡获。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倾批家属代其补植补栽苗木62亩,并经道孚县环林局验收苗木合格率为90%以上,成活率为85%以上,各项指标达到人工造林要求。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常住人口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林木采伐许可证、现金缴款单、责任书、道孚县林业局及道孚县麻孜乡林权登记公告、公示图、地图,证人单某某某、洛某某某、高某某的证言,道孚县森林公安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概貌方位示意图,辨认笔录、指认笔录,职业资格证书、木材检尺单及木材检尺结论报告、道孚县森林公安局木材检尺结论告知笔录,油锯一台、压脚子一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道孚县环林局证明、麻孜乡政府及麻孜乡特瓦村证明、道孚县环林局补植补栽验收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倾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森林保护法规,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有林地林木数量巨大的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倾批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确有悔罪表现,案发后其家属代其补植补栽苗木,其行为符合我国环境资源保护法倡导的相关精神,可酌情从轻考虑。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倾批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2020年3月22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盗伐的鳞皮冷杉原木四十七件和作案工具油锯一台、压脚子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卓玛青芝审 判 员 袁 兴 强人民陪审员 春  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卓  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36号《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川高法(2004)329号《关于我省盗伐、滥伐林木罪数量执行标准的通知》一、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三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五十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三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五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七千株为起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