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4行审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与高某行政处罚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214行审203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原普兰店市国土资源局机构整合),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72号。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某、梁某某,系大连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普兰店大队干部。被执行人:高某,男,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申请执行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普兰店市国土资源局对高某为行政处罚一案于2017年1月18日作出的普国土资监罚字[2016]第TJ0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普兰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普国土资监罚字[2016]第TJ0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普兰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普国土资监罚字[2016]第TJ02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1、高某退还92平方米非法占用的土地给许家社区居民委员会;2、拆除新建的92平方米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罚款合计2760元。并于2017年1月18日将该处罚决定书送达了被执行人高某。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缴纳了罚款2760元,但没有拆除92平方米新建的建筑物。2017年7月24日,申请执行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经催告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拆除义务。本院认为,普兰店市国土资源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普国土资监罚字[2016]第TJ0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普兰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普国土资监罚字[2016]第TJ02号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强制执行。拆除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由申请人组织相关部门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明阳审判员 曲 跃审判员 孙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程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