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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刑更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赵阳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更484号罪犯赵阳,男,52岁,汉族,研究生文化程度,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1日作出(2011)苏某刑二初字第002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赵阳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财产一百八十万元,追缴受贿物人民币3505804.26元及索尼笔记本电脑一台、追加非法所得6695033.62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7月31日经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苏某刑执字第116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10月30日经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苏某刑执字第0123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3年12月30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7年8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赵阳自减刑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6年以来,获得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赵阳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财产义务履行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赵阳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判决确定的财产义务已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2月31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军审判员  孟进审判员  钱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冯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