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2执2993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重庆市涪陵区银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和龙物流罗绪琴等追偿权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涪陵区银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涪陵区明龙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和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何东升,何俊辉,罗绪琴,李廷志,陈瑜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2执2993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银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7号,组织机构代码70930416-8。法定代表人:谢晖,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明龙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顺江移民小区B号,组织机构代码56561207-1。法定代表人:何东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和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龙桥街道龙飞路110号(镇政府办公大楼108、109室),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2673398666。法定代表人:何俊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何东升,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执行人:何俊辉,男,1991年8月18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罗绪琴,女,1980年3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执行人:李廷志,男,1969年3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执行人:陈瑜萍,女,1973年10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银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和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罗绪琴、何俊辉、李廷志、重庆市涪陵区明龙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何东升、陈瑜萍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七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413044.16元及其利息,经本院拍卖财产执行支付申请执行人467751.53元,以物抵债1635100元。经本院调查七被执行人的房屋、车辆、银行存款和其他财产,未发现七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太友审 判 员 刘高玮代理审判员 方 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