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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21执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彪与被执行人孔祥军、陈英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彪,孔祥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21执454号申请执行人:王彪,男性,1969年8月20日出生,住萝北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家属楼被执行人:孔祥军,男性,1979年5月31日出生,住萝北县国土公寓3单元701室;陈英强,男性,1979年6月5日出生,住萝北县育才小区4单元501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彪与被执行人孔祥军、陈英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421执4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克文审判员  杨宝生审判员  张万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闫 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