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21执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彪与被执行人孔祥军、陈英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彪,孔祥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21执454号申请执行人:王彪,男性,1969年8月20日出生,住萝北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家属楼被执行人:孔祥军,男性,1979年5月31日出生,住萝北县国土公寓3单元701室;陈英强,男性,1979年6月5日出生,住萝北县育才小区4单元501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彪与被执行人孔祥军、陈英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421执4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克文审判员 杨宝生审判员 张万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闫 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