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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6民初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曾宪慧与泰和县桥头镇中心小学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宪慧,泰和县桥头镇中心小学,江西腾飞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6民初691号原告:曾宪慧,男,196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泰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伟、刘书文,江西西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和县桥头镇中心小学。住所地:泰和县桥头圩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1026492540395R。法定代表人:朱玲仁,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艺,江西西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江西腾飞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和县经四路泰洋花苑***栋。统一社会行用代码913608082675672966H。法定代表人:赵治辉。原告曾宪慧与被告泰和县桥头镇中心小学、第三人江西腾飞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曾宪慧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第三人江西腾飞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曾宪慧撤回对第三人江西腾飞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熊红卫审 判 员  刘玉珍人民陪审员  张红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徐薇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