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10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韩喜振、张芝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喜振,张芝,李延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101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喜振,男,1969年7月30日生,汉族,住巩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利,巩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芝,女,1970年5月22日生,汉族,住巩义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延红,女,1967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巩义市。上诉人韩喜振因与被上诉人张芝、李延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1民初29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韩喜振提出上诉后,一直未缴纳上诉费。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向上诉人韩喜振送达诉讼费用交纳通知。韩喜振无正当理由仍未按期足额缴纳诉讼费用,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韩喜振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 梅审判员 秦 宇审判员 邱 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程佳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