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91民初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耿术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耿术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91民初857号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东局子江湾路永强2号。法定代表人:运秀英,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慧玲,该公司员工。被告:耿术山,男,197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耿术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星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千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