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2执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2执699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荣华。被执行人王海燕。申请执行人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海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执行标的29314.32元。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等,对被执行人王海燕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王海燕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短期内无法执结。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海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广斌审 判 员 张志东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贺大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