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刑初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印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1刑初975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印,男,198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打工,住郑州市。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于2017年5月27日被巩义市人民法院决定司法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6月9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取保候审。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以巩检公诉刑诉[2017]4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印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丹丹、被告人王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机关指控,2016年12月27日郑州市中级法院判决王印偿还李某各项费用共计197633.43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王印拒不执行判决,并于2017年1月25日偿还银行贷款224626.91元。2017年6月10日王印与李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王印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李某的证言,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和解协议及谅解书、民事判决书、送达回证、银行交易明细、拘留决定书等证据,并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印拘役,可以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被告人王印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并且签字具结。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印犯拒不执行判决罪,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成立,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印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部分履行���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得到申请人的谅解;王印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印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张卫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会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