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024民初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冯晓红与胡敏丰、凌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晓红,胡敏丰,凌娟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24民初576号原告:冯晓红,女,196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祁门县人,住安徽省祁门县。被告:胡敏丰,男,1965年7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祁门县人,住安徽省祁门县。被告:凌娟娟,女,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祁门县人,住安徽省祁门县。原告冯晓红与被告胡敏丰、凌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冯晓红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冯晓红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成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程 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