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1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廖志英、蒋友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廖志英,蒋友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313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廖志英。被执行人:蒋友祥。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廖志英、蒋友祥合同纠纷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321民初23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廖志英、蒋友祥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廖志英、蒋友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廖志英、蒋友祥下落不明且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廖志英、蒋友祥下落不明且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终结,待执行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321民初238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