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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03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陈招兰、曹经和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招兰,曹经和,王小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03执126号申请执行人陈招兰,女。申请执行人曹经和,男。被执行人王小俊,男。申请执行人陈招兰、曹经和与被执行人王小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赣0803民初130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小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建筑垃圾清扫款项1.947115万元及利息1221.61元、案件受理费160元,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小俊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致使本案无法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069276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60元未能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良杉人民陪审员  张小英人民陪审员  左宁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胡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