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7民初1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王建党与陈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党,陈向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7民初1420号原告:王建党,男,197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春萍,女,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系王建党之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等。被告:陈向阳,男,1974年4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原告王建党与被告陈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建党于2017年8月31,以双方已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建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60元,由原告王建党负担。审判员 徐留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瑞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