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82民初2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徐郭宣与程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郭宣,程志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282民初2198号 原告:徐郭宣,女。 被告:程志刚,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郭宣与被告程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郭宣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郭宣申请撤回对被告程志刚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郭宣撤回对被告程志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郭宣承担。 审判员 张涛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