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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82民初2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徐郭宣与程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郭宣,程志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282民初2198号 原告:徐郭宣,女。 被告:程志刚,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郭宣与被告程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郭宣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郭宣申请撤回对被告程志刚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郭宣撤回对被告程志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郭宣承担。 审判员  张涛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