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民初6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任晓鹏与黄伟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晓鹏,黄伟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3民初6097号原告:任晓鹏,男,197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委托代理人:杨学宏,浙江星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伟梓,女,197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原告任晓鹏诉被告黄伟梓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月31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任晓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任晓鹏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任晓鹏负担。审 判 员 方可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佳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