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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民初1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2民初1873号原告:王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伟,男,咸阳市秦都区渭滨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王某诉称,被告于2015年8月27日因生意周转向原告借款14000元,并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该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4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某对被告刘某提起的诉讼,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驳回原告王某对被告刘某提起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对被告刘某提起的起诉。诉讼费15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王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 娟代理审判员  王光祖人民陪审员  王增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孙倩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