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3执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上高县隆信渔业专业合作社、黄凡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高县隆信渔业专业合作社,黄凡,晏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3执保97号申请人:上高县隆信渔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上高县锦江镇团结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60923672408965Y。法定代表人:闻德辉,该社理事长。被申请人:黄凡,男,1985年4月16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个体,住上高县。被申请人:晏敏,女,1990年8月12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个体,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高县隆信渔业专业合作社与被申请人黄凡、晏敏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高县隆信渔业专业合作社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黄凡、晏敏个人名下存款17791.18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上高县隆信渔业专业合作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三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凡、晏敏个人名下存款17791.18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卢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龚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