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17031-17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02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玖玖捌餐饮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玖玖捌餐饮店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7031-17120号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沙河东路国际市长交流中心1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2E。法定代表人梁茵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超,广东巨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玖玖捌餐饮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民乐综合市场401,法定代表人郭绵洪。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玖玖捌餐饮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九十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九十案按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逾期交纳的九十案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4500元,本院退还原告。审判长 廖海俊审判员 陈文伦审判员 梁吐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范星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