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9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执231号申请执行人黄起军与被执行人杨昌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起军,杨昌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9执231号申请执行人:黄起军,男,1984年2月16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被执行人:杨昌金,男,1987年1月29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起军与被执行人杨昌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的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9刑初2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昌金应向申请执行人黄起军偿还损失32197.22元,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382元,现全部未履行。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杨昌金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 昊审 判 员 廖能浩审 判 员 郑少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赵江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