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民初6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与刘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刘伟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601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903849355R),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双塔路130号。负责人:马鹤,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小波(公司员工),男,196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选熙(公司员工),男,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刘伟,男,汉族,1972年8月13日出生,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与被告刘伟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于法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黎朝廷代理审判员 赵 鑫人民陪审员 王龙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席瑞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