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1执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申请高恩光、翟庆龙、赵士伟、隋山罚金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恩光,翟庆龙,赵士伟,隋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1执918号被执行人高恩光,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翟庆龙,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赵士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隋山,户籍地黑龙江省肇东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13)呼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移交的高恩光、翟庆龙、赵士伟、隋山盗窃罪一案罚金部分的执行。被执行人高恩光、翟庆龙、赵士伟、隋山至今未予履行缴付义务。在执行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高恩光、翟庆龙、赵士伟、隋山没有银行存款,亦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张松柏审判员 陈 英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春 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