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1民初1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十管诉姚克耀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十管,姚克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永济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1民初1569号原告:张十管,男,194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姚克耀,男,195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永济营销服务部。法定代表人:武启蒙,经理。原告张十管与被告姚克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永济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张十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太平洋财险永济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原告其余损失18642.4元,由被告太平洋财险永济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姚克耀赔偿;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8日9时30分许,被告姚克耀驾驶车牌为晋MYU8**号轿车沿永济市舜都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银杏街路口时,遇原告驾驶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该路口后向东行驶,双方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经永济市人民医院诊断为软组织挫伤、交叉韧带损伤,建议急诊留观治疗。永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2017)第01032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姚克耀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后经查,晋MYU8**号轿车行驶证登记人为姚晓娟,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永济营销服务部投有交强险,且在保险期限内。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起诉状上所列被告名称错误,致使本案审理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十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8元,退回张十管。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焕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魏彤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