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执27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胜蓝与袁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胜蓝,袁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4执27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胜蓝,女,汉族,1985年10月24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袁维,男,汉族,1980年12月20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关于张胜蓝与袁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4民初128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袁维应向申请执行人张胜蓝偿还借款16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2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负担本案受理费212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胜蓝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2579元。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各大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工商局、国土局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财产查询结果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对财产查询结果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4执2786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永嘉审判员 陈文戈审判员 秦绪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彭嘉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