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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13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义乌市刘杰广告有限公司与刘晓红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刘杰广告有限公司,刘晓红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13406号原告:义乌市刘杰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江滨西路318号D座。法定代表人:刘际贤,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东,浙江一片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晓红,女,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告义乌市刘杰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晓红、宗裕光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义乌市刘杰广告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广告制作费82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俞玮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义乌市刘杰广告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晓红、宗裕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后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宗裕光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间存在广告制作服务业务往来。2017年5月24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广告制作费82000元,为此被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2016年1月份至2016年10月份为止:共计欠款¥82000(捌万贰仟元正)”,但未约定支付期限及利息。上述费用被告至今未予支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晓红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刘杰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制作费共计82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7年8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5元,由被告刘晓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俞 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吕亚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