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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民初4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朱香菊、朱香平与朱文达、姚能飞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香菊,朱香平,朱文达,姚能飞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4397号原告:朱香菊,女,1971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香平(系原告朱香菊弟弟),男,1971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原告:朱香平,男,1971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告:朱文达,男,1939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香群(系被告朱文达女儿),女,1966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告:姚能飞,男,1963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季伟东,启东市吕四渔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朱香菊、朱香平与被告朱文达、姚能飞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朱香菊、朱香平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香菊、朱香平的申请未规避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香菊、朱香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76元,减半收取10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朱香菊、朱香平共同承担。审判员  孙驾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佺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