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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02执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阳泉市分行与被执行人王晓宇、张帆、何春燕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阳泉市分行,王晓宇,张帆,何春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02执4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阳泉市分行。负责人刘志刚,职务行长。被执行人王晓宇,男,1975年出生,汉族,现住本市。被执行人张帆,女,1977年出生,汉族,现住本市。被执行人何春燕,女,1981年出生,汉族,现住本市。申请执行人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阳泉市分行与被执行人王晓宇、张帆、何春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的(2017)晋0302民初182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王晓宇、张帆、何春燕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共计113995.36元。但三被执行人到期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晓宇、张帆、何春燕银行存款118185.36元(含诉讼费2580元、执行费1610元)。二、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值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牛晋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执行员  薛润田书记员  吴 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