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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刑更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吴长林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长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更344号罪犯吴长林,男,38岁,布依族,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原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3日作出(2012)亭刑二初字第01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长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2月6日经本院以(2015)苏中刑执字第00084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至2023年10月9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7年7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吴长林自减刑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5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吴长林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吴长林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没有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应当适当缩减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长林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1月10日起至2023年2月9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一鸣审判员  张 蓓审判员  张珍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丽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