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8刑终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王某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刑终183号原公诉机关涟水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男,1955年11月12日出生于江苏省涟水县,汉族,初中文化,原任涟水县涟城镇南门村村民委员会现金会计,住涟水县。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16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释放,同日又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涟水县看守所。涟水县人民法院审理涟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一案,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2017)苏0826刑初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涟水县人民法院(2017)苏0826刑初6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 青审判员 王广田审判员 王琤琤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亚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