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7102行初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姚东晴诉被告西安市长安区交通运输管理所交通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东晴,西安市长安区交通运输管理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7102行初801号原告姚东晴委托代理人李婕,陕西希格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长安区交通运输管理所。法定代表人高江奇,所长。委托代理人燕海娟,该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娜,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东晴诉被告西安市长安区交通运输管理所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姚东晴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东晴在诉讼中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东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25元。审 判 长 翟汉卿审 判 员 王 玮人民陪审员 张亚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亚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