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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人民路支行、应德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人民路支行,应德法,丽水汉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02执29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人民路支行,住所地丽水市人民路606号,组织机构代码:77439347-7。负责人周世浩。被执行人应德法,男,1968年1月19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被执行人丽水汉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莲都区碧湖镇南山园园中路131号111室,组织机构代码:07622377-X。法定代表人应德法。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人民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应德法、丽水汉金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28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应德法、丽水汉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土地、车辆、工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依法强制执行了被执行人丽水汉金科技有限公司坐落于莲都区碧湖产业北区块A7地块、应德法所有的莲都区水晶城小区3幢2单元2303室房产,申请执行人共受偿人民币135332元,被执行人应德法所有的坐落于莲都区开发路888号404室房产抵押莲都农商银行碧湖支行,现另案处置中,现各大银行存款及工商股权无执行价值,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人民路支行也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本院经穷尽执行措施,截止2017年8月23日,被执行人已履行人民币135332元,尚未履行人民币144668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思允审 判 员 王 玮审 判 员 朱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林健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