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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2民初1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郝新生与乔文波、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新生,乔文波,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2民初1609号原告郝新生,男,195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孟津县。委托代理人马磊,河南创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乔文波,男,198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孟津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郑善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茜,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新生诉被告乔文波、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中,原被告自行协商和解达成协议,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新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臧梦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许怡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