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刑更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建伟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建伟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刑更145号罪犯刘建伟,男,199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任丘市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2014)沧刑初字第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建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以(2015)冀刑一复字第4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州监狱于2017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河北省监狱管理局于2017年7月13日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获得表扬一次,有悔改表现。没有故意犯罪。另,2015年11月30日,因琐事殴打他犯,被严管集训一个月,到期后延长十五天。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建伟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本院依法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是2015年3月27日至2017年3月26日,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该犯确无故意犯罪。本院认为,罪犯刘建伟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刘建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士文审判员 周继文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石 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