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4民初1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子龙与刘子杨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子龙,刘子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4民初1600号原告:张子龙,男,汉族,幼儿园学生。法定监护人:张军强,男,初中文化,农民。系原告父亲。被告:刘子杨,男,汉族,幼儿园学生。法定监护人:杨卫艳,女,初中文化,农民。系被告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子龙与刘子杨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子龙法定监护人张军强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子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张子龙负担。审判员 秦茂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