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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1民初3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高传寿与林修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传寿,林修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SHAPE*MERGEFORMAT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1民初3211号原告:高传寿,男,196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被告:林修仁,男,195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原告高传寿与被告林修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高传寿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高传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传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高传寿负担。审判员  陈言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林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