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1民初3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高传寿与林修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传寿,林修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SHAPE*MERGEFORMAT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1民初3211号原告:高传寿,男,196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被告:林修仁,男,195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原告高传寿与被告林修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高传寿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高传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传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高传寿负担。审判员 陈言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林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