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02民初1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贵州笑哈哈商贸物流城有限公司与王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笑哈哈商贸物流城有限公司,王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02民初1881号原告:贵州笑哈哈商贸物流城有限公司,住所地:铜仁市灯塔产业经济园区8号。法定代表人:吴国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军伟,贵州乾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用兵,贵州乾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东,男,1983年2月28日出生,现住灯塔。原告贵州笑哈哈商贸物流城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笑哈哈商贸物流城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550元,由原告贵州笑哈哈商贸物流城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石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章靖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