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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民初2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平诉被告张传绿、赵启霞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张传绿,赵启霞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2011号原告:王平,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张传绿,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赵启霞,女,住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赵启昱,安徽大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平诉被告张传绿、赵启霞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由于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程德进人民陪审员  马洪永人民陪审员  宋帮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彭梦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