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民初2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平诉被告张传绿、赵启霞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张传绿,赵启霞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2011号原告:王平,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张传绿,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赵启霞,女,住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赵启昱,安徽大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平诉被告张传绿、赵启霞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由于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程德进人民陪审员 马洪永人民陪审员 宋帮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彭梦虹 百度搜索“”